認識兒童文學與製作原理(上)
隨著教育的步伐,閱讀逐漸成為全民運動,對國小的學童而言,閱讀更是學校必推廣的重點之一。而身為教師的我們,在鼓勵孩童閱讀之外,也應對兒童文學有些初步的認識,如此才能為孩童們選出優良的讀物。而當孩童的閱讀習慣養成後,我們也會希望孩童的寫作能力可以跟著提昇,因此,孩童的創作能力也應被重視而隨之跟進。
創作,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部分,一部分是成人創作作品,供孩童閱讀,因此,身為創作者,應該要知道兒童文學的特性與創作原理,如此才能創作、製作出適合孩童閱讀的讀物;另一部分是兒童本身就是創作者,那麼,身為教師,更應知道兒童文學的創作原理,才能知道如何指導孩童創作出好的作品。因此,本次的討論重點,將著重在兒童文學的認識,而關於兒童文學製作原理的介紹,將放於下一個討論中。
一、兒童文學的緣起
兒童文學的產生起源於教育兒童的需要,始於民間口頭文學,在人類文化未產生「學校教育」之前教育便存在,因此,那時的兒童文學並未具備兒童的特點與作品。
早期,知識教育只留給特殊階級的孩子,社交禮儀教育屬於貴族階級,但品德、道德教育的對象卻是所有小孩,由社會全體施教,尤其是富於經驗的長老者。在傳統時代,以成人為中心,兒童只是要求學習成人的模式,作為將來生活的準備。
在國外,到十八世紀時,兒童文學的創作才開始以兒童的興趣與教育並重,英國人紐伯瑞是第一個為兒童出版的書中寫上「娛樂」字眼的人。而國內,在新文化運動之前,各種書籍均用文言文寫成,以修身、識字為主,百姓送孩子入學的目的僅在認識少許文字,主要在於能記帳、閱讀公告之用,所學文字均以日常生活相關,因此有「三、百、千」等兒童讀物出現,兒童故事僅附存於其中。
二、兒童文學的意義
「兒童文學」一詞自民國九年才較廣為使用。在西方,常被歸為次等文學、邊緣文學、模糊文學,甚至不被認為該稱為「文學」。至十九世紀才逐漸被認為是正當的文學創作;二十世紀,專業的兒童文學作家才逐漸出現。
兒童文學可說是「兒童」與「文學」的結合,也可以說是「兒童的文學」。廣義而言泛指所有的兒童讀物;狹義而言,則是偏重文學性的讀物才能稱之。
對「兒童」的定義,一般指入托兒所至小學畢業(3-12歲),可延長至國中畢業(15歲),因此,「兒童文學」又可細分為幼兒文學(3-8歲)、兒童文學(6-12歲)、少年文學(10-15歲)。
對於兒童文學有二種說法。說法一,指適合兒童閱讀的文學作品,包括兒童創作、成人為兒童創作、成人作品改編;此種說法較為普遍。說法二,是指特別為兒童而寫的文學創作,需有一定的特質;通常是在教授兒童文學創作與批評時所採用。
兒童文學一方面要有兒童的特色,一方面要有文學的意義;在本質上是「遊戲的情趣」追求;在實效上是才能的啟發;終極目的在人文的素養。因此,在創作設計上,必須在心理、生理、社會上皆需符合兒童的需要。
三、兒童文學的分類
更進一步認識兒童文學之前,應先知道兒童文學如何分類。
廣義的兒童文學是凡適合兒童閱讀、欣賞、參考、應用者,均屬之,包括書報雜誌、電影片、幻燈片、電視劇、電子書等。狹義的兒童文學是僅供兒童課外閱讀的書報雜誌。
如果依傳播媒介分類,可分為文字類與圖畫類。若依寫作目的分類,則包含非文學性讀物與文學性讀物。非文學性兒童文學,包括知識性讀物,傳遞各種知識;具文學性兒童讀物則重傳達美感或遊戲的情趣。
依以上各分類的方式,可以將兒童讀物分類繪製成以下的表格:
隨著對兒童文學的初步認識,教師們在指導孩童閱讀時,便可以讓孩童對兒童文學有更深一層的認識,在閱讀讀物的分類上也會更為清楚。同時,隨著對兒童文學的了解,在兒童文學創作理論上也將更為清楚,而此部份將成為我們下次的討論重點。
參考文獻
林文寶《兒童文學故事體寫作論》。毛毛蟲兒童文學基金會出版,1994年。
林文寶、徐守濤、陳正治、蔡尚志合著。《兒童文學》。五南圖書股份有限公司,1998年。
傅林統。《兒童文學的思想與技巧》。富春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,199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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